國務院近日印發了《“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明確指出到2015年全國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10年下降17%。政府的決心不可謂不大,但任務確實很艱巨,難點就在于我們目前仍缺乏一整套針對碳減排的完善有效的推動運作機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碳減排領域確實下了很大力氣,也取得了一些進展,但總體上講成效并不十分顯著,筆者認為其中的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以往我國的碳減排工作主要是依靠政府的力量、通過行政手段加以實施,市場在其中發揮作用的余地很小,而國外成功的經驗表明,市場機制應當在促進碳減排進程中擔當主導力量的角色。
行政手段在推動碳減排時具有直接、易于監督、見效快等優勢,但在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其局限性也日益顯現。在我國目前的碳減排體系中,大體上有4個參與主體,分別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居民和企業。其中企業是碳排放的主要制造者,也是碳排放外部性的最大受益者,碳減排的惰性和阻力基本上來自于企業,因此企業的參與程度是決定碳減排效率的關鍵因素。而企業是按照市場成本收益規律來決定其是否有主動性采取減排行動以及行動的力度的,任何外部力量的介入只能起到暫時的激勵作用。如果不管企業是否具有內在的動力而單純依靠政府行政指令強制推行有關措施,企業在碳減排時只能是處在一種被動敷衍的狀態。加之地方政府在碳減排過程中態度曖昧,其要在地方財政收入、官員政績、環境改善等因素之間選擇本位利益最大化點,與中央和企業進行博弈以取得平衡。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意愿很難轉化為地方政府和企業的自覺行動,所以出現碳減排政策執行力度不穩定,成效時好時壞的現象也就不足為怪了。
因此,筆者認為,要想使我國碳減排事業得以健康穩定發展,當前最為緊要的首先是必須改革現有思路,將主要憑借行政手段的治理模式向主要依靠市場手段模式轉變,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同時緊密結合我國實際國情,逐步建立并完善控制碳排放的市場經濟機制。該機制的主要內容為:政府營造有利的政策環境,對全國碳減排發展進程實施統籌規劃并監督計劃執行情況,明確企業在其中的主體地位,通過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體系將碳排放納入企業經營成本和收益考量范疇當中,實現碳排放合理定價及公平交易。
當然,上述市場機制的建立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系統工程,考慮到我國目前的碳減排發展現狀,筆者以為今后一段時期我們可以嘗試從三個方面入手開展碳減排市場機制建設工程:
一是抓住德班會議達成的《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確立的機遇,充分利用中國碳排放總量巨大的特征,及早建立區域乃至全國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力爭掌握全球碳交易定價權;
二是進一步完善涉及碳排放的財政體系建設,穩步推進、擇機設立碳排放稅,提高相關企業的碳排放成本,同時以財政補貼、轉移支付等方式逐步增加對企業碳減排的財政投入;
三是充分發揮金融杠桿作用,加大金融對碳減排的資金支持力度。金融機構在通過運用常規手段繼續為碳減排相關企業提供融資便利的同時,還應積極開拓業務領域,推動碳排放期貨、期權等創新金融形式的有序發展。